清朝科举制度的内容,清朝科举制度(精选47句)

编辑:daniel

清朝科举制度1

1、清代的学政是中央派往各省管理教育和科举事务的官员,其制源于宋代。宋代曾置提举学事司,掌一路州县之学政,并巡察所部儒师之优劣、士子之勤惰。明代除在各省设置布政使司和按察使司之外,还分设各种道员,其中有一种以按察司佥事提督学校的道员,称提学道,一般由京朝官简任。这种制度在清代继续沿用,雍正后统称“钦命提督某省学政”,一般称“学政”。学政多由朝廷在翰林院、詹事府官员中选任,由其他京官选任者也带翰林院编修或检讨衔;由于学政还兼有在派往省份考试武生的职责,因而又加提督衔。清代的学政三年一任,逢子、卯、午、酉乡试之年的八月简放,其基本任务有三个:第一是主持“院试”(详下文),录取各府、州、县学的生员;第二是主持各地检验生员学业的“岁考”;第三是主持作为乡试预备考试的“科考”。学政系朝廷使节,不受督抚节制,地位很高。下面将科举制度中生员、举人和进士三个系列的考试程序做一个大致的叙述。

2、首先来说,清代的科举制度延续了明代的科举制度,所以一般来说都是明清科举制度,两者基本相同,下面我们来看看清代科举制度是怎么样的形式:

3、“保结”是指担保,“廪生”是指府州县学的生员,是秀才中考列的一等者,可享受朝廷的各项补助待遇。按清制,童生应试须有本州县的廪生保结,以担保该童生符合报考资格的各项规定。

4、因此,清初统治者尤其重视生员的道德品质,对应试的童生进行了严格的试前筛选。至道光四年(1824年),针对有意抗粮纳租的行为,清政府特别规定:“嗣后凡有拖欠粮租,在官告追未结者,本人及子孙不准应试。每届考试之年,责成地方官衙门仔细查核,粮租完清后,方可照准赴考。”

5、乡试是由国家派考试官,每三年考一次;

6、童试不能从字面意思去理解,并非是读书人童年时期的考试。童试在民间称为考秀才,也是读书人科举之路上的第一次考试。凡未曾入学、身无功名的读书人,不论年龄大小,统称为“童生”。

7、雍正元年(1723年)规定:保结廪生不得擅保品行不端之士。六年规定:童生如有冒籍等弊,保结廪生斥革,一并治罪。乾隆八年(1743年)重申:童生有冒籍、匿丧、枪替等弊,保结之廪生知情同罪。

8、宋代因为科举科目更多,考试的内容自然也是不一样的。就以双方的进士科为例,清朝作为考试根本与标准的理学,是在南宋朱熹之后才开始慢慢的占据主导,所以才被称为程朱理学。这就说明宋代科举的根本并不是理学,不存在清朝科举这样的有一个标准,宋代的科举实际上标准在不停的变动,比如王安石变法的时候,就以新学位取士标准。而且宋朝的考试并不以八股文为考试的文体,这也是一个最大的不同,宋代甚至需要考诗词,这无疑也是与清朝科举的区别。

9、历代科举考试都规定,守制期间士子不得参加科举考试。清沿明制,规定士子应试,不论是童试、乡试、会试、殿试,也不论文科还是武科,甚至是旗人的各种科举科目,如遇守丧之期,皆不准参加考试。

10、清代士人在应科举以求功名的路上,要经过考取生员、考取举人和考取进士这三个步骤。在这一过程中,要经过多次考试。确言之,清代各种科举考试可以归入生员考试、举人考试和进士考试等三个系列。在这三个系列中,秀才系列和举人系列的考试均与“学政”这一官职有关。

11、清代前中期是科举制度的鼎盛时期,读书人要想赢得功名,将平生所学货于帝王家,就必须一步一个脚印在童试、乡试、会试、殿试中过关斩将,方能立足于朝堂。之前关于乡试、会试、殿试的内容介绍过许多,有兴趣的读者可以翻阅历史记录。本文将着重介绍一下的清代的童试。

12、冒籍跨考是制度所不允许的,尽管清政府对此有着严格的规定,又出台了相关的措施进行防范。但有清一代,冒籍现象还是禁而不止,十分普遍。

13、清朝科举制度共分为5个等级:院试、乡试、会试、殿试、廷试。

14、何为童试?

15、清代沿袭明制,将全国府州县分为不同的等级,和赋税多寡一样,府州县学同样也有固定的录取名额,官方称谓为“学额”。学额的标准主要取决于当地的科教发展程度以及人口多寡。比如像江浙地区,因为人数较多且文化发达,所以学额相对较多,再如云贵地区,因文化落后,人口较少,固学额较少。

16、雍正七年(1729年),朝廷议定:童生遇父母之丧,“不许应府州县及院试,有隐匿敢进者,照匿丧治罪”。乾隆元年(1736年)规定:嗣后童生遇试期,“照旧取具并未匿丧甘结。如仍有匿丧应试者,除本人严行查究外,其扶同冒结之人一体治罪”。

17、院试是属于各省的考试,通过院试就可以进行乡试;

18、宋代科举与清代科举另一个不同之处就在于其考试内容。清朝的时候以理学为根基,科举考试的根本就是以八股文为主,主要是继承的明朝的科举方式。

19、廷试也叫朝考,是在殿试以后进行的一门考试。

20、作弊行为一旦发现,立即取消应试资格,获得秀才功名的学子,亦剥夺政治权力,终生不得参加考试,且要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。条例规定不可谓不严,但有清一代,枪替屡屡发生,且在童试这一级别的考试中最为常见。因为,乡试、会试相对更为严格,此类现象出现的反而不多。

21、会试是通过乡试的人,第二年进京师进行礼部考试;

22、所谓的贱籍,指的是乐户、丐户,以及锣夫、吹手、剃头夫、修脚夫、喜娘、轿夫之类的,还有是在衙门当差的,如粮差、衙役等,他们的子孙均不得应试。之所以有这样的规定,是因为封建时代例有封赠之例。比如清代时一品大员可以封赠三代,二三品可封赠二代。假如被封赠的祖、父为贱民,那么就会被认为是玷污朝廷科名。

23、但整体而言,廪生保结这个规定还是有积极作用的,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杜绝作弊的发生。毕竟参加童试的作弊是少数,大部分读书人都是凭着真才实学而考取生员的。

24、所以总体来说,宋朝的科举与清朝的科举还是差别巨大的,如果套用清朝的科举制度到宋朝,完全可能是风马牛不相及的事情。

25、一、童生应试出身要清白

26、古代社会民分四等,即士、农、工、商。士的地位最高,因此清政府认为“士为读圣贤之书,为乡人法则也”。因此雍正帝提出,童生“必敦品励学,谨言慎行,能为人表率,方可选取入学。”清初时期,由于社会风气不正,很多生员出身者,不顾名节,或出入官署,包揽词讼;或武断乡曲,欺压平民;或违抗钱粮,蔑视国法,影响极为恶劣。

27、科举考试主要是考八股文和试帖诗等。

28、这样也会出现另外一个问题,比如江浙两省由于竞争激烈,往往是数百上千人争夺一个学额,而云贵偏远地区则是几人或十余人争取一个名额。这样就导致了一些文化发达地区的应试者冒籍到偏远地区,挤占当地的份额。

29、顺治二年规定:“童生有籍贯冒假者,尽行褫夺。如祖、父籍在二十年以上,坟墓、田宅俱有确据,方准应试”。此后,历经康熙、雍正、乾隆几代帝王,又对童生应试有了更加完善的规定。至此,确立童生应试的五项基本原则,即出身清白、本籍报考、无匿丧之举、无枪替之弊、廪生保结。下面具体来讲。

30、四、童生应试过程中无作弊行为

31、八股文主要测试的内容是经义,《诗》《书》《礼》《易》《春秋》,五经里选择一定的题目来进行写作。题目和写作的方式都是有一定格式的。

清朝科举制度2

1、从公元1645年清政府首次开科取士,到公元1905年宣布废除科举考试,清政府一共录取26849年进士。

2、古代实行连坐制,如果这五人中一人抄袭违规,五人一起受罚,所以清朝科举考试还得找好队友,避免猪队友误了前途。这互结的5人必须请本县的一位廪生做保,查看考生籍贯、出身无误后,方能报名成功。不让外县的报名是因为给每个县的录取名额是一定的,如果让外县的学生考取,本县就少一个名额。

3、清代的童试自康熙十二年(1673年)以后,实行的是三年两考,其后形成定制。又童试分为县试、府试、院试三个阶段。只有在通过院试后才能获得科举考试中的第一个功名——秀才。

4、身家清白是一个很严肃的问题,可以理解为政治审查。这指的是童生的父祖三代都不能有污点,童生本人也无刑犯过错,其祖上三代亦不能是贱民贱役。(可及米keJimi1.com)

5、雍正十一年(1733年),针对地方官徇私舞弊,不肯点名的情况,再次重申:县考必须点名,核对身份入场,如违法规定,造成假冒枪替之弊,照例严惩。十三年又定惩罚之细则:嗣后凡有代笔之枪手,照诓骗举监生员人等财物例,枷号三月,发烟瘴之地充军;其代笔之人亦发烟瘴之地充军;知情不报者,杖一百;失察之官员,分别严加议处。

6、从实际的执行情况来看,虽然清政府对应试者的品德要求很高,但在报名应试的过程中,各省官员能够真正掌握的还是童生有无过犯这一条。

7、八股文题目出自四书五经,略仿宋代的经义,但是措辞要用古人口气,所谓代圣贤立言。结构有一定的程式,字数有一定的限制,句法要求排偶,又称为八比文、时文、时艺、制艺。

8、尽管朝廷对居丧应试者有着严格的限制措施,但每次童试都会出现隐匿者。到了嘉庆以后,政策有所放宽,对违反规定参与应试者的处罚减轻,但其居丧不应试还是作为其原则性的政策,直至清末废除科举为止。

9、还有一类人,也是不能参加童试的,清朝规定父母去世,守孝三年不得应试,父母去世三年内是不能参加考试的,如果有一个人隐瞒父母去世的资料,参加童试,这种人就被称为“匿丧”,匿丧如果被人检举出来,不仅自身这辈子都不能参加科举考试,而且作保的那个廪生也得受罚。

10、古代社会,最讲究万事以孝为先。清代入主中原后,提倡以孝治天下,具体反映在百姓身上,就是要孝敬父母、祖父母。而封建时代又尤其讲究“守制”。按照传统礼教,凡遇父母、祖父母之丧,子孙(这里指的是长房长孙)要谢绝人事,为官者须解除职务,在家守孝二十七个月,称为丁忧。

11、二、童生应试须在本籍报考

12、殿试是会试考中之后,贡士要在会试一个多月后,进行的另一考试;

13、童生应试有一个基本原则,必须是以州县为单位,非本州县的童生不得报考本州县的童试。且对童生的应试资格有着严格的规定,只有本身无刑伤过犯,又非贱籍,且不是优倡皂隶之子孙,方能在州县衙门登记报考。

14、这里所说的寄籍是指考生现居住地,这种情况十分常见,因此在清初中期,成为官府的棘手问题之一。当然,由于种种原因,应试者往往不被当地官府所接收,导致了入籍困难重重。嘉庆三年,对于入籍问题进一步做出规定:凡生童具呈入籍,寄籍地方官限十日内核办,原籍地方官只须据文立案,亦于十日内回复。至此,应试者入籍程序才趋于完善。

15、考试文体规定用八股文。明代不考作诗,第一场试书义三道,每道限200字以上,经义四道,每道限300字以上;第二场试论一道,限300字以上,诏、诰、表各一道,判语五条;第三场试经、史、时务策五道,每道限300字以上,具体视能力而定,扛不住的可酌情减两道。清初随明制,但乾隆二十二年,诗字印覆压古今的十全老人觉得只写文章显不出才气,遂决定在乡试、会试时增试五言八韵诗一首。自此以后,院试、乡试、会试都要考作诗,称为试帖诗。

16、童试考试选拔也有明确的规定,有四类人是不能参加童试的:倡,指妓女;优,即优伶;隶,指官府中朝堂里执杖打犯人板子的衙役;皂,军中执役的人,这种人是犯罪的执行军役的人,普通士兵是可以参加童试的。那有没有什么办法可以让这几类人可以参加考试呢?朝廷规定只要是从事这类行业的待退役三世后,才能与平民相等。也就是说这些人三代之内是都不能参加童试的。